说案:在微信群辱骂他人,要道歉并赔偿?-中工民生-中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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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群不是法外之地,切勿逞口舌之快,带来侵权之祸

说案:在微信群辱骂他人,要道歉并赔偿?

来源:中工网-工人日报
2020-12-24 05:45:25

  工人日报—中工网记者 刘友婷

  在微信群内出言辱骂他人,可能造成他人的社会评价降低,侵害他人隐私权、名誉权。

  【案情回顾】

  程琳(化名)和吴珍珍(化名)是住在同一栋楼的邻居,两人因曾经的过节而积怨甚深,最终矛盾升级为名誉权纠纷。近日,广东珠海市香洲区法院审结该案,吴珍珍因在微信群内出言辱骂原告程琳,被判令赔礼道歉并赔偿2000元。

  2017年夏天,程琳曾为吴珍珍的儿子治疗咳嗽,但病情并未好转。2018年4月8日,香洲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以程琳在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情况下,在其住所为他人开展中医诊疗活动为由,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程琳停止非法诊疗活动,并罚款2000元。

  2020年7月21日,吴珍珍在小区同楼栋住户微信群中参与讨论并发言称:“你说的那个骗子神医住XXX,专门吓唬人,很讨厌……就因为之前他给我儿子看过咳嗽,后来才知道他是骗子……他有点神经病……”“一颗老鼠屎”“为了自己能赚钱,一点不留口德”“小区里好多邻居被他骗过”等,吴珍珍的发言引起了微信群内其他成员的互动讨论。

  【庭审过程】

  程琳了解上述情况后,认为其隐私权、名誉权受损,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吴珍珍在法庭上当面真诚认错和赔礼道歉,在小区同楼栋住户微信群内连续三天发道歉信,保证今后不再重犯、停止侵害,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10万元。

  吴珍珍则在庭审中辩称,当时微信群内的议论是邻里间的日常对话,并没有出现不当言词与散布造谣,更没有捏造事实与危害他人的信息。她在群里发表的言辞仅代表个人的感受和客观存在的事实,并未侵害程琳的任何权利。

  【审判结果】

  香洲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案纠纷缘由发生于2020年7月,距离程琳因从事非法诊疗活动而受到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已逾两年。程琳是否仍存在非法行医行为应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依职权予以处理,吴珍珍也可向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反映。

  然而,吴珍珍在成员达124人的微信群内公开程琳所住房号,贬称程琳为“骗子神医”等,已高度可能造成他人降低对程琳的社会评价,构成对程琳隐私权、名誉权的侵害。

  微信群不是法外之地,成员在微信群中的言行应受法律约束,若有违反法律规定,侵犯他人权利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程琳未举证证明其因吴珍珍侵权行为所致精神损害造成的具体严重后果,其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10万元理据不充分。最终,法院判令吴珍珍在小区同楼栋住户微信群连续三日向程琳赔礼道歉,并向程琳支付精神损害赔偿2000元。

  【法官说法】

  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依法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法官提醒,我们在享受微信便捷发布和获取信息的同时,发声前也应三思,发表的内容有没有事实根据,有没有侮辱他人人格,是否降低他人社会评价等,切勿逞一时口舌之快,带来侵权之祸。

责任编辑:王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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