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免利用大数据“杀熟” 也不允许强制搭售
石磊最近发现,自己的手机和电脑变得越来越“智能”。每当打开网购平台,页面总会显示他之前搜索或购买过的同类商品,而下单之后,也常常收到相关产品的推送广告,甚至在他搜索其他内容时,还会看到角落里弹出的推销信息。
“有时候我只是无意中在网页上随手查个东西,再打开某个电商的时候,居然就会看到搜索栏里自动出现了这个‘关键词’。一开始觉得挺贴心,但时间久了,就会觉得不胜其烦。”
除此之外,过于“自觉”的搭售也让他颇为反感,“在一些旅游网站上销售的机票,总是默认勾选保险、接送机甚至酒店,一不留神就可能被‘打包’服务。”
“从根本上来说,这涉及电子商务中如何合理使用大数据的问题。过去,我们在这方面缺少必要限定,消费者隐私没有得到很好保护。”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薛军表示。
电商法三审稿中增加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根据消费者的兴趣爱好、消费习惯等特征向其推销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同时向该消费者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现有条款中,进一步将“推销商品或者服务”改为“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结果”,正是为了更好地避免电商经营者利用大数据“杀熟”,同时也使其更具可操作性,“本质上来说,这是为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使其能够被公平对待。”
另外,电商法还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薛军表示,“前段时间有企业被约谈,就是要强调不允许诱导消费或强制搭售。”
网购中生命健康受损 平台要承担相应责任
对于“吃货”杨宇来说,网上随手可以搜到的美食代购无疑是种诱惑,但尝试之后,他便打消了念头,“从外地快递来的小吃包装简陋,打开一尝已经变味了,再看商家的资质证书,发现明显超范围经营,像这种情况,平台是不是也该承担一定责任?”
消费者关注的平台责任问题,也成为此次电商法争论的焦点。审议过程中,草案三审稿曾有关于平台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四审稿中又调整为“补充责任”。
“三审稿中的连带责任是延续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四审稿中的补充责任则是延续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薛军认为,电商平台的类型千差万别,交易的商品五花八门,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也有所不同,并不适合用“一刀切”的方法去界定责任。
在表决稿中,有关条款最终确定为“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薛军表示,最终的表述更为合理,“体现了立法针对性、灵活性以及前瞻性的统一。将来在纠纷处理中,如果特别法有所规定就从其规定,如果没有,那么司法部门可以根据平台的过错、责任性质和比例等具体情况来开展对应的认定与追责。”
本报记者 宗媛媛 插图 宋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