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涉电动车交通安全事故多发,成为城市道路交通治理的难点。为认真吸取道路安全事故教训,回应“生命至上,安全出行”的社会关切热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成立课题组,以苏州两级法院为对象,对2017年1月至2018年5月的涉电动车交通安全事故案件开展了深入调研。
一、基本情况
2017年1月至2018年5月,苏州法院共受理涉电动车交通安全事故案件9296件,占所有交通事故案件的60%以上。其中,电动车与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案件8410件,占比90.5%;与非机动车的交通事故案件909件,占比9.7%;电动车驾驶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56件。该类案件呈现以下特点:
1.电动车违规成本低,事故高发。目前,对电动车的监管措施和惩罚手段相对缺失。电动车摩托化、超速、超大、改装等现象十分严重。部分电动车驾驶员规则意识、风险意识较弱,不遵守交通信号灯,违法载人、逆向行驶或者占用机动车道造成交通安全隐患,使得电动车成为交通事故的高发点。
2.电动车投保空白,赔偿履行难度大。电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占比近10%。该类事故因电动车车速较快容易造成较为严重的人身伤害,产生高额赔偿金。但电动车鲜有投保,驾驶员本身经济能力有限,导致理赔周期长、调解比例低、履行难度大。
3.电动车车主流动性大,程序推进困难。涉电动车交通事故案件中,因为电动车价格便宜,灵活性、流动性强,成为常见的交通工具。部分电动车车主肇事后逃逸,或者在事故进入诉讼阶段后出现联系不上、法律文书送达难等情形,导致事故事实难以查清、审理周期加长。
4.货运电动车定性难,赔偿责任难划分。部分货运电动车在技术指标上已达到机动车的标准,但由于管理制度缺失,使其成为无牌、无照、无保险的“三无”车辆。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可能会被视为机动车处理。在苏州中院审理的沈某驾驶无号牌的货运电动三轮车与张某驾驶的机动车相撞,致电动三轮车乘坐人李某受伤一案中,货运电动车被鉴定为具有机动车的特点,故作为机动车处理,赔偿责任承担也按机动车来认定。
5.外卖电动车事故增多,职务行为界定难。随着网络订单外卖业务的飞速增长,电动车因其经济实惠成为外卖行业的首选交通工具。这些电动车也往往为了追求速度,存在无限速装置、自行取消限速装置或经过特别改装等问题,在发生交通事故时极易导致严重的伤害后果。而且,送外卖行为是否属于职务行为,是否追加所属公司为当事人,在当前审判实践中较难厘清,形成审理难点。
二、原因分析
1.安全意识薄弱,违法成本较低。在涉电动车交通事故中,电动车驾驶者安全意识薄弱,或多或少存在违法驾驶情形,与机动车争道抢行、横穿马路、随意转弯变道等行为屡见不鲜。这主要是由于电动车的违法成本过低导致的。
2.安全隐患突出,法律法规缺乏。我国对于电动车的管理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部分厂家制造的电动车本身存在质量上的缺陷和瑕疵,不符合新国家标准即《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其他法律法规中的相关规定规范力也不足。
3.交通规划压缩,行驶空间受限。随着城市机动车拥有量大幅增涨,市政规划的道路大多考虑机动车的行驶空间,许多路段没有专门的非机动车行驶道路或者将非机动车行驶道压缩得很窄,让许多电动车“无路可走”,为了追求速度或争抢时间与机动车、行人抢道,导致事故频发。
4.监督管理薄弱,处罚落实不到位。交通管理部门对电动车的监管不够严格,电动车无需购买交强险,无需驾驶证,不强制佩戴头盔,仅以口头批评、小额罚款等惩处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发生事故后,相对于机动车,电动车责任一般较轻,有的驾驶者甚至认为自己是“弱势群体”,不用负责,甚至还可以获得赔偿。
三、对策建议
1.提高电动车驾驶者的安全责任意识。加大法制宣传力度,通过电视、网络等多种媒介增加交通法律法规以及事故处理的宣传。加强对违规电动车驾驶者的安全教育工作,如在电动车购置点或者在电动车申领号牌时发放安全责任宣传单。
2.建议保险公司增设电动车责任保险。相关部门应推动保险机构针对电动车的发展趋势和特点设计专门的电动车车险,方便电动车车主购买。一旦发生电动车交通事故,由保险金赔付相应损失,降低事故赔付难度,同时也便于第三者维权。
3.加大对违规电动车的行业监管和查处力度。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电动车的入市检验,从源头控制。交警部门应加大对超标、违规电动车的查处力度,对逆向、超载、超速行驶等违法情节分别处以相应处罚措施。实行电动车驾驶准入制度,推行持证驾驶,将电动车与个人信息绑定,实行实名驾驶制。
4.严格规范事故责任认定并统一裁判尺度。规范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公平地对待道路交通的各方主体。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厘清审理中的争议点,准确把握裁判尺度,消除“同案不同判”现象。
5.保障电动车驾驶人员的路权。在道路规划和设计中将非机动车道的行驶和等待区域统一加以综合考虑,最大限度避免发生机非混行现象。
(课题组成员:王 岑 韦 玮 李 雄 丁瑞琦 顾 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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