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维持原判,认为由加多宝方面2012年以“王老吉有限公司”名义申请注册的“怕上火喝加多宝”商标含误导性描述,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中国裁判文书网已发布相关判决书。
北京高院认为,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其商品具有预防上火甚至去火的医疗、保健功效,故“怕上火喝”之用语有误导公众之虞。
根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12年5月9日作出的裁决,加多宝方面已停止使用“王老吉”商标。目前广药集团以2012年成立的广州王老吉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主营红罐、红瓶王老吉凉茶等产品。
一个月之后,2012年6月13日,加多宝(法定代理人为陈鸿道,任董事长)方面以“王老吉有限公司”的名义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出注册“怕上火喝加多宝”商标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