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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之上也有传统用工关系

来源:中工网-工人日报
2020-08-20 05:05:33

  冯小龙

  互联网平台的用工方式都属于新型用工关系吗?网络虚拟市场环境下,劳动者与平台之间的用工关系该如何规范?

  

  案情回顾:

  梁波是一名二手车评估师,2018年9月进入一家二手车网络平台镇江分公司工作。入职时,梁波与该平台总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期限至2021年9月届满。2020年1月以前,梁波每月工资在7000元左右。2020年春节过后,分公司主管口头通知,因受疫情影响,公司将对工资构成进行调整,下调基本工资至所在地区最低工资标准。按照调薪方案,梁波的基本工资在2020年2月份下降了2700元/月。

  2020年3月4日,梁波突然接到总公司发出的《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告知其因镇江分公司关闭,双方的劳动合同将在3月份解除,但没有提及经济补偿金等事项。梁波称,镇江分公司的职工工龄基本都在2~3年,且2019年至今很多同事都没有休过年休假。随后,梁波等13名员工到镇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补偿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等共计28.49万元。

  庭审过程:

  该二手车网络平台总公司代理人主张,因受疫情影响,镇江分公司业务基本停滞,总公司于2020年2月对镇江分公司做出了关店停业决定,致使履行劳动合同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故在2020年3月3日做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因受疫情影响,总公司在2020年2月制定了《全国购事业部2020年薪酬调整制度》,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于2020年2月开始施行。

  根据双方劳动合同约定,被申请人有权根据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的变化调整申请人的薪金,且该调整已超过一个月,属于实际变更成立情形。关于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问题,用人单位认为,企业规章制度规定,年假未休完而未办理相关手续的,将视为自愿放弃当年年假权利。镇江分公司职工即便未休年休假,因其本人原因,并非公司不安排,应视为放弃年休假权利。

  仲裁结果:

  仲裁庭认为,虽然二手车交易公司把实体化的交易市场转移到网络虚拟市场,但在线下仍然设置分公司、分支机构,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实行企业化的管理,各岗位分工明确:主管负责分公司的业务管理工作,执行上级下达的各项指令;评估负责联系在平台上售车的卖家,实地查看二手车车况,估算车辆价格;销售负责联系平台上有购车意向的买家客户,做产品推介,各个岗位分工明确,实行严格的用工管理制度。从上述调查结果来看,梁波等人与该二手车交易公司之间属于劳动关系,依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裁决该二手车网络平台总公司支付梁某等13位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等共计14.89万元。

  【法官说法】

  《劳动合同法》第40、41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其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关于2020年2月份和3月份工资差额问题,由于用人单位在制定《全国购事业部2020年薪酬调整制度》时没有依法履行民主程序,存在程序上的重大瑕疵,故裁决用人单位依原标准重新计算并补发2020年2月份和3月份的基本工资差额。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安排劳动者年休假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未申请休假,视为其放弃休假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应当补发劳动者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

  (插图 赵春青)

责任编辑:王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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