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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因感染新冠肺炎被隔离或治疗期间属正常出勤

来源:法制日报
2020-02-09 08:04:44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北京市司法局充分发挥司法行政系统政治机关、法治部门和纪律部队的职能作用,全力以赴打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在发挥法治保障作用方面,北京市司法局为国务院疫情处置工作推荐两名专业律师,提供“北京力量”;与此同时,组织北京市律师协会编写了《新型肺炎防控法律知识五十问》。《法制日报》记者从中选取了与群众日常生活紧密相关的热点问题,逐一解读。

  病情防治

  1、如何判定自己是否属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可疑暴露者和密切接触者?

  2020年1月22日,国家卫健委疾病预防控制局发布了新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可疑暴露者和密切接触者管理方案(第二版)》,该方案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可疑暴露者和密切接触者判定标准做了明确界定:

  (一)病例的密切接触者。与病例发病后有如下接触情形之一,但未采取有效防护者:

  (1)与病例共同居住、学习、工作,或其他有密切接触的人员,如与病例近距离工作或共用同一教室或与病例在同一所房屋中生活;

  (2)诊疗、护理、探视病例的医护人员、家属或其他与病例有类似近距离接触的人员,如直接治疗及护理病例、到病例所在的密闭环境中探视病人或停留,病例同病室的其他患者及其陪护人员;

  (3)与病例乘坐同一交通工具并有近距离接触人员,包括在交通工具上照料护理过病人的人员;该病人的同行人员(家人、同事、朋友等);经调查评估后发现有可能近距离接触病人的其他乘客和乘务人员;

  (4)现场调查人员调查后经评估认为符合其他与密切接触者接触的人员。

  (二)可疑暴露者。可疑暴露者是指暴露于新型冠状病毒检测阳性的野生动物、物品和环境,且暴露时未采取有效防护的加工、售卖、搬运、配送或管理等人员。

  2、如果自己属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可疑暴露者和密切接触者应怎么办?

  依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可疑暴露者和密切接触者管理方案(第二版)》,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可疑暴露者和密切接触者应主动接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自己的管理。管理要求如下:

  首先,对确诊病例的密切接触者或可疑暴露者进行医学观察:

  (1)采取居家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无法居家隔离医学观察的密切接触者,可安排集中隔离观察。医学观察期限为自最后一次与病例发生无有效防护的接触或可疑暴露后14天。

  (2)实施医学观察时,应当书面或口头告知医学观察的缘由、期限、法律依据、注意事项和疾病相关知识,以及负责医学观察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3)居家医学观察对象应相对独立居住,尽可能减少与共同居住人员的接触。原则上不得外出。如果必须外出,经医学观察管理人员批准后方可,并要佩戴一次性外科口罩,避免去人群密集场所。

  (4)医学观察期间,由指定的管理人员每天早、晚各进行一次体温测量,并询问其健康状况,填写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记录表,填写《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登记表》,并给予必要的帮助和指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统计日报表》和《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每日统计汇总表》供各地进行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情况汇总时参考。

  (5)医学观察期间出现发热、咳嗽等呼吸道感染症状,如发热、咳嗽、气促等急性呼吸道感染症状者,则立即向当地的卫生健康部门报告,并按规定送定点医疗机构诊治,采集标本开展实验室检测与排查工作。

  (6)医学观察期满时,如未出现上述症状,解除医学观察。

  其次,对可疑暴露者开展健康告知工作。对可疑暴露者,由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进行健康告知,嘱其出现发热、咳嗽等呼吸道感染症状时要及时就医,并主动告知其职业或动物接触情况等。

  3、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或疑似患者应乘怎样的交通工具就医?

  有发热及急性呼吸道症状需要就医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患者以及可疑暴露者和密切接触者,应当立即到就近的医疗卫生机构发热门诊就诊,并配合医务人员对其自身健康等状况的询问。如果需要乘车前往医院,应当拨打120、999等急救电话,乘坐救护车前往医疗机构,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前往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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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郭丽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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