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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社区矫正制度
日本社区矫正
日本的社区矫正来源于保护观察制度和更生保护制度。相关法律主要是更生保护事业法、更生保护事业法实施细则及相关修改法案,刑法典、题设法也规定了社区矫正的相关事宜。
更生保护是一种让犯罪分子在社会上进行改造、教育避免其再犯,使其能重新融入社会的非监禁性的处罚方式。日本的社区矫正制度自上而下都有相应人员,除了更生保护振兴科等专门的工作人员,还有很多民间志愿者。
日本不仅对专门的工作人员进行考核,也会考察民间志愿者的信誉、时间、生活条件,只有符合要求的社会信誉好、空余时间充足、生活稳定的人才能充当民间志愿者参与矫正工作。
英国社区矫正
英国是社区矫正制度的发源地之一。作为典型的判例法国家,英国目前没有统一的社区矫正法典,其社区矫正法律是在长期的审判实践中所形成并发展起来的。2000年英国出台了关于《刑事法院权力法(判决)2000》,其中对于社区矫正制度作了比较完备的规定。
配刑方面,会根据罪犯的人身情况和社区情况,分别适用不同的社区矫正措施。行刑方面,对于被执行社区矫正的犯人,尽量减少因执行刑罚而给其带来的痛苦和消极影响,避免与罪犯的正常工作、上学或接受其他教育有冲突。
加拿大社区矫正
加拿大刑法典对社区矫正作出了规定。1992年专门颁布了矫正和有条件释放法,是目前指导加拿大成人矫正的主要法规。加拿大社区矫正适用的对象主要是缓刑和假释,执行的方式包括一般的监督、家中监禁、电子监控、中途住所等。
加拿大矫正制度是垂直管理,其好处是加强业务方面的领导,同时矫正机关也与当地警察、法院、预防犯罪和社会发展组织机构进行合作。专业化分工明确是加拿大社区矫正工作的一大特色,如在联邦的假释办公室,设有高级假释官、行政经理、项目管理者、普通假释官、特别任务主任。假释官又分为监狱的假释官和社区假释官,监狱的假释官帮助每一个罪犯制定假释计划,帮助罪犯获得假释,社区假释官负责对社区假释人员的管理。
(实习记者赵健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