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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工作:犯了轻罪,不收监,怎么管?

2019-12-15 07:56:02 光明日报

  图为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兴福司法所针对社区矫正人员举行心理激励互助会。资料图片

  【法眼观天下】

  30岁的孟凡今年遇到了一个不小的坎儿。因为姑父几次欺侮父亲,他一怒之下将姑父强行拉到车上,几小时里多次打骂,致姑父轻微伤,孟凡因此被判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半年,缓刑一年。

  孟凡家住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兴福街道。判了缓刑,意味着可以不用到监狱去服刑。这周四,孟凡来到兴福司法所,接受司法所工作人员的谈话。

  孟凡皮肤白皙,戴着眼镜,坐在工作人员对面。“工作顺不顺利”“最近心情怎么样”……谈话内容都很家常。这是孟凡接受社区矫正的内容之一。

  1.有些陌生的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发生在社区——离每个人最近的公共空间,但一般的社区居民对此并不是特别了解。

  刚开始在司法所报到进入社区矫正(以下简称“入矫”)的一个月,司法所工作人员每周会与孟凡进行一次谈话;每两个月,司法所工作人员还会进行一次家访。

  集中学习、劳动安排在周五。这一天,槐荫区所有入矫人员会统一到区社区矫正中心学习和劳动。

  “学习、劳动的时间会变化,入矫的前三个月都是‘严管’,每个月要学习、劳动‘两个12个小时’;如果罪行危害程度小、个人表现好,则会逐渐降为‘普管’‘宽管’,学习、劳动时间降到10小时、8小时。”孟凡说。

  记者来到槐荫区社区矫正中心时不是集中学习的日子,中心只有两位工作人员,齐备了监控室、谈话室、图书室、心理评估室、宣告室等功能室的大楼显得有些冷清。入矫人员学习的场所是一个多功能教室,工作人员介绍,学习的方式主要是听课或者看视频,有时是关于触犯法律的警示视频,有时学习一些时政知识,也会有国学、心理学的讲座。劳动则是在社区矫正中心的基地养鱼、种菜。兴福司法所所长盖颖介绍,学习、劳动的形式各个地方并不相同,在槐荫区社区矫正中心成立之前,他曾联系敬老院打算带着在矫人员去做志愿服务,但被婉拒了。

  孟凡手腕上戴着一个定位腕带,看起来像一块电子手表。盖颖展示了社区矫正监控指挥系统上兴福司法所负责的所有在矫人员的位置,“这个位置每5分钟更新一次,腕带有防拆装置,如果暴力拆卸或者是有人未经请假直接离开了济南市区,系统都会立即提示。”

  孟凡说,如果确实有要紧事,可以跟司法所请假,“只是不能离开济南,确实受限制。等(社区矫正)结束了,最想带着家人出去旅游。”在没请假的情况下缺席学习、劳动,将会被给予警告,3次警告就会被收监。兴福司法所平时主要负责矫正工作的高远超说,他来这里工作的两年,还没有人抗拒、不配合。

  兴福司法所有一个规模比较小的宣告室。在宣告仪式上,入矫人员在被告知社区矫正期间所要遵守的规定之后,会诵读一段入矫誓词,核心内容是警示入矫人员不要再次犯罪。

  “一般没有经历过拘留、收监等过程的人,进行社区矫正的时候容易态度不够端正,认识不到自己是一个犯人。因此我们在建所以后着重规范了入矫宣告的仪式,对于入矫人员心态上是一个警醒。”盖颖说。

  2.社区矫正基本制度形成

  在兴福司法所,目前像孟凡这样的在矫人员有21名。从2013年11月建所起,该所累计接收200多名社区矫正人员,其中宣告缓刑的占比90%,判处管制的5%,裁定假释的3%,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2%。

  2003年起,我国开始试点社区矫正工作,将上述4类人员纳入社区矫正的框架中,这意味着社区矫正对象主要是犯了轻罪且人身危险性较小的人员。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社区矫正研究中心主任吴宗宪参与了社区矫正工作最初的改革。他介绍,刑事司法系统中包括侦查、起诉、审判、执行4个阶段,分别对应公安、检察院、法院、司法行政机关4个负责主体。在社区矫正实行之前,被宣告缓刑等4类人员是由公安来管理的,意味着侦查与刑罚执行职能有所重合。

  “公安机关的任务非常繁重,对这4类人员的管理不到位,产生了很多问题,法院也承受了巨大的压力。”吴宗宪说。因此,在可判可不判缓刑、可裁定可不裁定假释等情况下,法院往往倾向于从严判处。

  “对于个人来说,有没有经历过监狱生活是有天壤之别的。一个被判缓刑的人,往往罪行轻微,主观恶意小,让他去监狱服刑,容易交叉感染,反而不利于改造。”吴宗宪指出。

  社区矫正既是国际上通行的重要法律制度,也是基于多方需求应运而生的现代化治理手段。

  吴宗宪介绍,2003年7月起,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和山东6省市实行社区矫正工作试点。2009年,进入全面试行阶段。2011年2月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明确规定了社区矫正。201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社区矫正法草案,目前草案即将迎来三审。

  经过16年的发展,我国社区矫正工作形成了基本制度。但在具体方式、执行严格程度等方面,各地不尽相同。

  “在槐荫区,因为每个街道的发展情况不一样,司法所的社区矫正工作也有很大区别。”盖颖介绍,兴福街道位于城乡接合部,户籍人口多,人口流动性大。槐荫区一共16个司法所,兴福司法所的在矫人员通常占全区总数的1/6,多的时候甚至有1/4。其中,暴力型犯罪和酒驾等交通类犯罪各占到40%。

  3.重要的矫正方式——心理干预

  生于1996年的郑强可能即将成为兴福司法所的入矫一员。2018年6月,在一场交通事故中,郑强开车撞上了骑电动车横穿马路的一位67岁老人,16天后老人死亡。

  郑强是被带来做“判前调查”的。这个程序指的是法官在打算适用社区矫正前,委托被告常住地司法所对社区居委会、亲人、朋友、邻居进行调查,来判断被告是否适合社区矫正。

  在盖颖看来,入矫人员容易有心理问题,“比如郑强这样的情况,撞人的瞬间、对方已经离世的事实,都可能会在他心里反复重现”。因此,进入社区矫正前的心理评估与入矫之后的心理干预,是社区矫正中的重要内容。

  从2004年起就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警察郑川介绍,传统的评估方法是做心理测量表,但这需要每一个参加测试的人都能够如实回答提问。由于身份的特殊性以及测试问题的敏感性,入矫人员往往会有所掩饰,甚至说谎。因此,评估一个人的心理状态、危险程度,除了谈话、做量表,还有画图等多种方式。

  在兴福司法所,除了入矫的时候要做心理评估外,每个月还要做重新评估,以调整评级。目前,司法所一共5位工作人员,只有所长盖颖是正式政法编制。人手不足,流动性强,日常工作繁多。仅就社区矫正一项工作,除了整理每个社区矫正人员厚达两百页左右的档案外,日常还包括平均每个月走访12次、谈话44次。

  “现在还没有和社会组织合作,一方面是因为济南这方面的社会组织比较少,仅有的也良莠不齐。”盖颖说,心理评估、干预很重要,但每个月对每名入矫人员进行两小时的详细评估并不现实。

  盖颖申请了两台机器,一台是心理压力评估仪,一台是心理疏导自助仪。前者主要通过测量心理变异度等人体指标来给出一定判断,全程只需要5分钟。后者则内置了一些心理学常识,以及缓解压力的音乐、游戏等。

  “如果最近休息不好,压力比较大,它会有所体现。盖所长会再进行一对一的谈话。”孟凡认为仪器“有一定作用”。

  4.特殊的矫正对象——未成年人

  在社区矫正人员中,有一类比较特殊的人群——未成年人。

  赵新在17岁时,由于朋友被打,他出于“江湖义气”进行报复,抢走了对方的手机、信用卡。赵新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两年。

  兴福司法所建所以来共接收过3名未成年人,赵新是其中之一。盖颖认为,未成年人自我控制能力较差,做事不计后果,往往因为打架斗殴被判刑,虽然经过严格管束和细致教育,但是思想反复较大。他指出,“3个人都有家庭问题,父母不懂教育,甚至不想教育。”

  在社区矫正中心,为了保护未成年人,平时他们集中学习、劳动的时间段与成年人分开。“还在上学的,尽量让其留在学校继续学习,已经工作的,如果有需要会送其去接受培训。”盖颖认为,给未成年人一个稳定的环境对于防止再犯罪有重要作用。

  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现象引起了社会较大关注。有的人认为对犯了罪的未成年人保护太多,而有力的惩教非常不足。

  对此,联合国儿童基金会驻华办儿童保护官员苏文颖认为,接受社区矫正的未成年人大部分触犯的是轻罪,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不大,因此,让他们生活在一个非封闭的环境中,更多地依靠家庭、学校、社区的积极力量进行教育帮扶效果较好。

  社区矫正在其他国家经历了很长时间的探索,综合各国的实践经验来看,苏文颖认为,对于社区矫正的未成年人来说,应该根据每个人不同的情况制定个性化的矫正方案。

  比如,有的孩子出现了心理问题,需要一对一的心理干预;有些是家庭教育和监护缺失,需要加强亲职教育或者开展家庭治疗;有些需要促成与被害人的和解,采取恢复性司法的措施;有些孩子正值青春期的冲动冒险阶段,但是犯罪主观恶性不大,矫正项目可以包括一些竞技探险、户外运动和技能培训活动。

  对于在矫未成年人面临的家庭教育缺失问题,兴福司法所目前能做的是多与父母接触、谈话。比如赵新的父亲喜欢钓鱼,盖颖与他钓过几次鱼,“我不太喜欢钓鱼,主要就是为了改变一下他的教育观念”。

  5.观念博弈、细节分歧,需要立法达成共识

  与要求有效惩教犯了罪的未成年人的初衷一致,人们对于一个最终将重回社会的犯人的期待,应该是不再犯罪。

  在社区矫正工作所承担的职责中,有效的“教育矫正”是达到这一目标的重要内容。“惩罚与帮助并重,是刑法制度的观念转变,是一种制度创新。”吴宗宪认为。

  目前,我国在册社区矫正对象70万人,接近全国罪犯数量的1/3。据统计,社区矫正期间,社区矫正对象的再犯罪率只有0.2%。

  但对于怎样才能达到有效的教育矫正目的,如何评判是否达到了目的,理论与实践部门尚未达成共识。

  作为一线的司法人员,盖颖认为,目前社区矫正应当作为刑罚执行手段严格规范,“矫其行、正其心,矫行先行”。

  中国政法大学犯罪与司法研究中心主任王顺安认为,社区矫正的4类人员性质各异,权利和义务也不尽相同,因此不能适用一种统一的模式,应该分别分类分级进行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过渡性帮困扶助。

  在一些细节方面也存在分歧。社区矫正基层工作人员的执法主体资格尚待明确。有关部门负责人坦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没有统一制式服装,身份含糊,“好人”“坏人”分不清。而工作人员面对具有一定社会危险性的入矫人员,缺乏必要的执法装备和强制手段;司法所人少事多,政法专项编制所均不到2人,难以保证专人专门从事社区矫正工作。

  “目前,绝大多数国家还没有一部由立法机关通过的社区矫正法。”吴宗宪表示。究其原因,是因为各种观念不断在博弈。

  在我国社区矫正工作16年的探索中,立法工作针对现实问题不断推进。今年社区矫正法草案二审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纷纷指出,草案进一步完善了社区矫正工作原则,增加了“机构、人员和职责”和“法律责任”专章,结构更加合理,内容更加完善。近日,社区矫正法草案即将三审,我们有理由期待它将更趋成熟。

  (文中“孟凡”“郑强”“赵新”均为化名)

  (记者 陈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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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韩瑞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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