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鸣
刑法专家、律师解读:
量刑过重?“事出有因”不该被忽略
针对此案,有人认为学生打老师情节恶劣,应该被严惩,也有观点表示,定罪量刑有些过重,通过治安拘留也可达到教育惩戒的目的。
对此,成都商报-红星新闻采访了多名刑法专家和律师,解读相关法律问题。
成都商报-红星新闻:如何看待本案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判刑一年半?
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阮齐林:目前,我国对打人施暴行为的法律规定包括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刑法故意伤害罪和寻衅滋事罪。本案从披露情节来看,伤害结果应该不构成轻伤,不符合故意伤害的情节。能够入刑的罪名只有寻衅滋事罪,这个罪本身不以伤害结果为条件。但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对寻衅滋事罪的适用也有一定要求,比如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要求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多次随意殴打、持凶器随意殴打等情节,本案似乎不符合,但仍可用该罪的兜底规定“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来适用法律。
本案的行为比较恶劣,打人、指使他人拍视频、传播视频,首先打人就不对,常某(即常仁尧)又转给别人看视频,这个行为带有一定侮辱性质,自己为了泄恨,在打人之后又对老师造成不良影响。常某应该考虑到后果,有可能在网上引起更大的关注和影响,他要为此承担责任。
京衡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副主任邓学平律师:从事发视频来看,常某在马路上认出初中班主任张某某后,对老师进行拦截、辱骂和殴打的行为,确实已经违反了法律规定。但根据目前公开信息,这样的行为尚未上升到需要刑事追责的程度,我认为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行政拘留已经足够。从主观动机看,常某是因为之前老师张某的体罚给他造成了生理和心理影响。从行为结果看,常某殴打的持续时间不长,没有造成张某某轻伤以上的伤害。
常某打人和他公开传播视频在法律上是两个独立的行为,需要分开做独立评价。根据目前披露内容,常某将视频通过微信转发给他人,至于后来如何在网络上热传,这都不是常某能预见和控制的。因此,不论是打人的行为还是传播视频的行为,都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
成都商报-红星新闻:有观点认为,该案最终定罪更大程度上是因为“惩戒常某传播视频和殴打老师的不良社会效应”,如何看待这一观点?
重庆百君(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学博士王万琼:这个案子从打人到发酵,中间有近6个月的时间,被害人没有报案,受伤应该也没有很重,倒是后续的网络广泛传播引起了社会关注。首先要明确,打人肯定是不对的,但后续的舆情发酵和再次影响老师生活的结果,是否该由常某承担,常某是否该为此承担刑事责任,这一点值得商榷。从多家媒体报道及常某陈述来看,他打人事出有因,并非“随意”,而视频在网上被广泛传播也是他没有预料到的。如果严格按照罪刑法定的原则,把后续舆情发酵的责任加在常某身上,未必妥当。即便认定寻事滋事罪,也不见得要判这么重,更何况他前期已经被羁押了200多天。
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斯伟江:法院认为,网上发布视频对老师造成了更大的伤害,社会影响扩大,而且严重违背了中华民族尊师重教的传统美德,社会影响恶劣,但这当中似乎忽略了对学生的尊重。从该案审判法院发布的内容和审判长回答的内容来看,对于常某打老师的原因并未过多涉及,只提到“现无充分证据证明张某某对常仁尧的教育方式明显不当,不能认定被害人存在过错。”但根据媒体报道,常某的同学表示老师张某某当年打人属实,即便现在很难追究老师打人的刑事责任或者行政责任,但“事出有因”这一点,不该被忽略。
成都商报-红星新闻记者 赵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