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特区报讯(首席记者 解树森)一名16岁少年醉酒骑行摩托车被查获,根据《刑法》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记者昨日获悉,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交警部门将追究其刑事责任。
12月8日凌晨,深圳交警在罗湖区深南东路开展“猎虎”专项整治行动。2时20分许,一辆载有3个人的摩托车出现在民警的视野,民警立即上前示意其靠边停车接受检查,而车上驾驶员见到交警,却加速行驶,企图逃避检查,结果撞上路肩,栽倒在地。
初步调查,驾驶员张某航搭载詹某和章某两人,不仅违反“禁摩”令,且3人均未佩戴安全头盔。经现场主动式酒精测试仪检测,驾驶员张某航的酒精浓度数值显示为106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标准,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核查,张某航年仅16岁,同车人詹某、章某均年仅14岁。由于三人均是未成年人,现场民警依法先扣留张某航无号牌摩托车,并将3人带回大队做进一步处理。
《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同时,摩托车属于机动车,醉骑摩托车同样是“醉驾”,涉嫌危险驾驶罪。交警部门表示,将对张某航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