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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形资产不是法外之地 法院坚决打击“老赖”

2018-11-15 11:01:19 法制日报

  穷尽手段探索执行无形资产打击“老赖”

  被执行人产能指标被拍卖引关注法院回应

  65万吨炼铁产能指标和96万吨炼钢产能指标,这既是新钢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钢公司)总产能的一半,也是这家位于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的大型钢铁企业作为被执行人,法院对其强制执行的标的物。

  2018年9月29日,新钢公司因未履行早已生效的债务纠纷民事裁决,其上述161万吨产能指标被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阿里司法拍卖平台拍卖,竞买人福建龙钢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以4.12965亿元竞买成功。由于产能指标作为标的物被司法拍卖尚不多见,此事引发社会关注。

  《法制日报》记者近日采访多方了解此事详情。衡水市中院相关负责人接受采访时说,衡水市中院对新钢公司产能指标的强制执行,既是人民法院挖掘“老赖”无形资产、保障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的一次尝试,也是人民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中的一起典型案例。

  民间借贷判决三年未执结

  几年时间里,孟希凤陷入连环债务,一边对新钢公司享有债权却始终无法讨回,一边又被人追债,不得不东拼西凑偿还债务。

  孟希凤向记者回忆,当时孟小强向其借款,表示三天就还上,并拿出一张3.5亿元的银行承兑汇票让她放心。然而,孟小强却未兑现承诺,随后孟希凤将新钢公司、孟小强、孟真真诉至法院。

  公开资料显示,新钢公司为一家大中型钢企,有员工五千余人,孟小强和孟真真为这家公司的股东,分别占股60%和40%,两人系父女关系。

  有媒体报道,在此借贷纠纷中,孟希凤以最高7.5%的月息放款1亿多元给新钢公司。

  记者了解到,此案经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决新钢公司向孟希凤偿还借款1.74亿元本金及利息,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被告不服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被驳回。

  孟希凤告诉记者,上述判决生效后,她于2015年9月申请强制执行,河北省高院随即立案并先后指定张家口和廊坊两地中级法院执行。然而,执行进展并不顺利。

  孟希凤介绍,此后两年多时间里,新钢公司正常经营,但为了规避法院执行,其账户上一直没有可供执行的资金,但在暗地资金流水巨大,仅2016年3月到11月,新钢公司就与北京中铁物产控股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物产)交易打款近30亿元。

  2017年12月,这起案件由河北省高院指定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此后,衡水市中院依法查控了新钢公司及公司相关联企业中铁物产银行账户款项,连同协助执行款项,共偿还孟希凤1.1亿元左右。然而,新钢公司仍有本息3亿元左右未予履行。

  被执行人欲将产能指标转让

  这起案件的执行法官陈福振向记者坦言,此案在衡水市中院立案后,由于考虑到企业的经营生产,并未立即对产能指标进行拍卖,但随着执行工作的深入,他们发现必须加快执行速度和力度。

  让执行法官做出此判断的第一个原因是,根据新钢公司逃避执行的行为,初步判定被执行人孟小强、孟真真以及协助执行人中铁物产的法定代表人陈少春已经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按照新钢公司生产规模和市场行情来看,2017年其利润应该在10亿元以上,但是公司账户上却只有130多万元。”陈福振说,据调查,新钢公司的房地产、设备均设有抵押或被其他法院查封,属于无法处置和无益处置,而公司日常一直通过天津一家公司走账。

  法院随即将其涉嫌拒执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2018年1月起的几个月里,被执行人陆续通过个人账户向法院打款800万元左右。另一面,被执行人又怂恿公司员工围堵法院,向法院施压。

  事实上,依照《河北省化解过剩钢铁产能工作方案(2018-2020年)》,新钢公司将于2019年年底前整体退出,其产能已全部列入压减计划或向省外转移,压减退出炼铁产能130万吨,炼钢产能192万吨。

  “被执行人的意图就是分期支付,拖延到2019年企业整体退出,到时剩余的大笔款项再也无法追讨。”陈福振说。

  据了解,2014年以来,新钢公司共被8家法院13次录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而就在公司账面没有资产的情况下,2017年,新钢公司却开始在巴基斯坦投资建厂。

  正当案件再次陷入僵局时,孟希凤提供的一个线索引起了执行法官的注意,此线索直接涉及新钢公司的产能指标。

  孟希凤反映,早在2017年6月,新钢公司就已与其他钢铁公司签订产能指标转让协议,其中向河北天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柱公司)协议转让56万吨炼铁、60万吨炼钢产能指标,协议金额4.06亿元,天柱公司已支付1.344亿元,剩余2.716亿元款项尚未支付。

  得知上述情况后,衡水市中院立即向天柱公司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将剩余款项打到衡水市中院账户。同时,衡水市中院向河北省工信厅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对新钢公司全部产能指标予以查封,不得过户。

  天柱公司随后向衡水市中院作出说明,不再继续履行其与新钢公司签订的炼铁、炼钢产能指标转让协议。公司还向衡水市中院反映,新钢公司已签订转让协议,将其他剩余产能全部转让给河北省其他三家钢铁公司。由于产能指标被查封,相关协议未能落实。

  面对新钢公司这家钢企已成为“老赖”,并且其产能指标已存在被交易的可能,衡水市中院决定对新钢公司产能指标予以强制执行。

  “如果新钢公司确实资不抵债,可以向法院申请破产,相应开展清偿债务、职工安置等工作。但事实是新钢公司一直正常经营,却规避执行,致使产能指标成为唯一能执行的资产。”陈福振说。

  产能指标具有财产价值属性

  衡水市中院对新钢公司161万吨产能指标司法拍卖后,有媒体报道质疑拍卖钢企产能指标的合法性,认为依附于钢企生产能力的产能指标是企业从事生产资质的重要组成部分,拍卖产能指标可能影响企业经营。

  陈福振告诉记者,衡水市中院对新钢公司产能指标拍卖的依据主要就是钢铁产能指标具有财产价值属性,可以作为执行标的进行处置。

  对于上述说法,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的《部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产能置换实施方法》规定,产能指标通过市场化的运作,可以进行交易,具有财产属性。工信部的其他文件也提出产能有价、可以交易置换。

  同时,在启动对新钢公司钢铁产能指标拍卖前,衡水市中院执行工作人员到河北省发改委了解钢铁产能指标能否拍卖,得到的答复是:可以交易、鼓励出省、依法依规办理转让登记手续。

  鉴于此,2017年12月28日,衡水市中院向河北省发改委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新钢公司的钢铁产能指标。随后,法院对查封的财产启动评估拍卖程序。

  2018年5月,衡水市中院委托衡水正誉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新钢公司65万吨炼铁产能指标和96万吨炼钢产能指标进行评估。评估公司的选定,在双方当事人或代理人均在场的环境下,通过抽签方式确定。

  陈福振介绍,至于产能指标的评估价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拍卖处置可以采取当事人议价、询价的方式进行,最后确定评估价格为4.347亿元。

  此后,衡水市中院在通知新钢公司后启动了对钢铁产能指标的拍卖程序并发出拍卖公告,在30日的公告期间内,新钢公司对拍卖钢铁产能指标未提出异议,仅对评估价格、财产价值的认定等问题提出异议,但被河北省高院依法驳回。

  事实上,人民法院对产能指标进行拍卖早已有先例,衡水市中院并不是第一家查封拍卖钢铁企业炼钢铁产能的法院。

  目前,衡水市中院已向买受人送达拍卖成交执行裁定书,向河北省发改委和工信厅也分别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按照法律程序,买受人应依法依规到相关部门办理转移登记手续。同时,法院也通知新钢公司如对执行有异议,可向河北省高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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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昕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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