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避免运动式执法
记者:目前,我国立法对电信诈骗的法律责任较为清晰,但对于骚扰电话实施者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似乎还不明确。此次“方案”的出台是否意味着将更明确地约束电话营销,强化商家责任,对骚扰电话提高处罚标准,加重违法成本?
朱巍:我国立法对电信诈骗的法律责任较为清晰而且有很多案例,而骚扰电话在现阶段仍旧被认为是侵害了用户的民事权利,如隐私权、安宁权等。应当把安宁权上升到政府应尽的义务和平台主体责任的一部分,从这个角度来看,政府和平台需要做的还有很多。
记者:曾有专家也提到,需要一个稳定、长效、位阶比较高的规范性文件作为长期治理的法治基础,运动性治理在大环境下有良好的效果,但是在运动式治理取得一定效果以后,相关的法律法规也要及时跟进,填补相关空白。
朱巍:在未来,我国立法有必要进一步加强。关于骚扰电话的治理在各个国家都是难题,立法越完善的国家,民众被骚扰的情况越少,民众的安宁权越是能得到保障。目前网络安全法已经出台,下一阶段,相应的法律逐渐出台以后,骚扰电话不仅是违规行为也是违法行为,处罚的力度会越来越大。
赵占领:“方案”只是一个具有可操作性的方案,并没有法律的性质。由于没有具体的处罚措施,违法成本低等原因可能使其惩治效果并不乐观。
在未来,行政处罚力度要提高,信用奖惩机制也应建立完善。具体的奖惩措施要对企业的经营信贷形成影响,这样才能对企业有约束作用;如何对有违法行为的个人进行约束、如何对拨打骚扰电话的个人进行惩罚也很关键,可采取核实后将被举报人纳入不良信用名单、注销被举报号码、限制被举报人注册使用新号码等手段来具体实施。
刘德良:治理骚扰电话、垃圾短信要有民事、行政、刑法方面具体的体系化的规制。目前工信部出台的“方案”中并没有真正规范电信运营商的义务和责任。
垃圾短信、骚扰电话侵犯我们信息自主权和信道专用权,在未来,要依赖受害人从民事上维权,从侵权责任法上对垃圾短信、骚扰电话进行有效规制,让骚扰电话拨打者和电信运营商承担连带责任,让电信运营商有积极性去规制拨打骚扰电话的人才是根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