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称偷了6000多元,却向被害人退赔了8600元。从这一反常细节入手,检察官自行补充侦查证实——
嫌疑人一直在说谎
“关于盗窃的现金数额,张良在公安机关一直没讲真话。”在案件讨论会上,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检察院检察官纪飞说。
金勇是这起盗窃案的被害人,今年已73岁。为贴补家用,他买了个碾米机给人碾米,赚点辛苦钱。今年6月,金勇想加盖三间平房,将工程承包给了张良,工钱一共是2.85万元,分三次结清。工程开工后,金勇先后两次按约定向张良支付了工程款。每次从家里拿钱,都没回避过张良。7月上旬的一天,张良在施工期间趁四下无人,从金勇衣柜的一个布口袋里盗取了金勇的辛苦钱。
张良在公安机关的四次供述中,均提到盗窃数额为6000多元,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中,盗窃金额也认定为6000多元。但是,案发后,张良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退赔了被害人8600元以取得对方谅解。如果张良的盗窃金额为6000多元,为什么要退还对方8600元?
金勇陈述自己丢失的钱数为8600元。他说,被盗的这笔钱是单独包起来的,平时不动这笔钱,数目绝不会记错。
“盗窃数额不能有差错,对此案开展自行补充侦查。”纪飞说道。
8月3日下午,取保候审的张勇被传唤到丹徒区检察院。
“你当时到底偷了多少钱?”纪飞问道。
“我记得是6000多元。”
“那你为什么退赔了8600元给金勇?”
“我……我……让我好好想想,应该是8600元。”
“为什么又说盗窃数额是8600元?”
“我仔细想了想,当时那笔钱不到9000元,我没仔细数。金勇自己的钱,他记得应该比较准确。”
“那你当时在侦查机关为什么说偷了6000多元?”
“我当时记错了,现在记起来了,就是8600元。”
为进一步补强证据,该院又对金勇做了一份询问笔录,进一步印证了盗窃数额是8600元的事实。在该案庭审现场,检察官当庭将上述两份自行补充侦查的笔录向法庭举证,并被法院采纳。考虑到张良认罪态度良好,最终法院判处其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如果法院判下来盗窃数额是6000多元,我肯定是不服的,感谢检察官!”得知判决后,金勇拉着检察官的手说道。(张国立 封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