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晨报讯(记者 颜斐)宋某以嫖客身份将三名女子分别约至宾馆后,冒充正在执行公务的警察“抓嫖”,以罚款的形式抢走对方共计3.4万元。一审因抢劫罪被判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个月后,宋某上诉。近日北京市二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今年50岁的宋某大学文化,曾因诈骗罪、盗窃罪和敲诈勒索罪多次被判刑。法院查明,2017年7月13日1时许,宋某通过他人与被害人霍某联系约在海淀区某公寓房间内卖淫嫖娼。见面后,宋某自称是警察查处卖淫嫖娼,用随身携带的手铐将霍某铐住,随后以手机微信转账的方式从霍某账户中转走8000元作为“罚款”离开。7月25日和26日,宋某还以类似手段分别抢走耿某和郑某2400元和2万元。同年8月2日,宋某被抓获归案。
一审法院认为,宋某冒充人民警察多次以胁迫方法抢劫公民钱财,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依法惩处。宋某系累犯,依法对其从重处罚。故判决宋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3万元。此后,宋某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