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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运城:贷了4万元 最后欠10余万 还亏一辆车

2018-07-02 11:18:18 山西晚报

  6月29日17时,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在盐湖会堂广场,就运城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盐湖区打击“套路贷”犯罪中的部分涉案车辆进行返还,现场会首批返还受害人车辆30辆。图为给受害者发放车辆钥匙。 本报记者胡增春摄

  7月1日,省公安厅向社会发布消息,近期运城公安机关重拳出击,依法严厉打击了一批“套路贷”违法犯罪活动。截至目前,运城公安机关已打掉涉嫌“套路贷”犯罪团伙6个,刑事拘留33人,批准逮捕26人,落实报案人、受害人笔录200余份,移交工商部门依法处理违法违规经营的贷款公司20余家。

  据省公安厅相关负责人介绍,运城公安机关集中打击“套路贷”违法犯罪的有效行动,是山西公安机关集中打击“套路贷”违法犯罪的“第一枪”。

  落入陷阱欠款百万元 受害人绝望选择自杀

  2月13日,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接到受害人刘某报警称:2017年12月,他通过运城某小额贷款公司贷款4万元,但实际到账只有3万元。此后到了还款日,刘某联系小额贷款公司业务员还款,但业务员恶意不接电话,导致刘某未能如期还款,随即受害人的抵押车辆被小额贷款公司偷走,并向刘某索要“拖车费”“违约金”“罚息”等费用共计51600元,并威胁刘某说不还钱就卖车。在刘某无力偿还的情况下,该公司又要求刘某先后通过其他小额贷款公司及个人借款以贷还贷。在反复借贷中,刘某不仅车被扣走,还欠下小额贷款公司10余万元的债务。

  刘某的遭遇并非个例。今年4月24日,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又接到受害人家属崔某报案:其丈夫张某帮朋友李某在运城几个小额贷款公司共计贷款数十万元。因李某未能如期还款,该贷款公司通过打电话、发短信、微信视频等方式,频繁对受害人张某及其家属进行骚扰,还以张某家人安全对张某进行威胁,同时收取张某高额的罚息,威逼利诱张某去别的小额贷款公司转贷。最终,在一层又一层的套路之下,张某的欠款达到近百万元,无力偿还的张某,在巨大精神压力之下,最后选择了自杀。

  警方历时3月 掌握“套路贷”大量证据

  这一系列通过“套路贷”实施敲诈的犯罪案件,引起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高度重视。为此,该局迅速抽调精干力量成立专案组,对近年来盐湖区涉车贷、房贷纠纷的警情进行全面分析研判,从中发现了一批涉嫌套路贷犯罪的重要线索。通过对调查线索的研判分析,专案组发现部分小额贷款公司在经营活动中有如下特点:前期在受害人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收取高额的手续费(即犯罪嫌疑人所称的“砍头费”),导致受害人实际到账数额与合同数额相差甚远,同时让客户签署虚高或空白合同,固定其所谓的“合法证据”;中期故意制造违约情形,以暴力、软暴力、威胁等手段催收并抢夺、窃取受害人的抵押车辆;后期在控制被害人车辆后巧立名目,以收取“拖车费”“违约金”“罚息”等各项费用为由,对受害人进行敲诈勒索。

  针对这一新型犯罪的严重情况,运城市公安局对此决定:必须严厉打击这种新型犯罪,全力以赴为群众挽回经济损失。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为此组织了多警种协同作战的打击“套路贷”工作组。参战民警主动担当,积极作为,切实做好前期调查取证,全面掌握了“套路贷”公司的违法犯罪事实。经过长达3月的缜密侦查,专案组在掌握“套路贷”公司大量犯罪事实基础上,与检察院、法院、工商、金融部门提前对接,进一步提高侦办“套路贷”案件的保障支撑力度,明确了打击和定性此类犯罪的侦办方向。

  警方一举打掉涉嫌“套路贷”犯罪团伙6个

  2018年4月25日8时许,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抽调刑警、经侦、网警、巡警、110机动队等组成的26个抓捕小组,全面出击,兵分9路对盐湖区26家以“车贷”“网贷”“信用贷”之名进行“套路贷”的公司进行查办。

  在这次行动中,带回各类涉案人员423人,查扣各类机动车345辆,暂扣33台电脑主机、7台笔记本电脑、1个移动硬盘等电子设备。对涉案人员及相关证据,专案组民警进行细致审查,全面梳理,结合已经掌握的犯罪事实,对案件开展进一步的调查核实。通过调取银行流水及签署的各种“套路贷”“合同”,围绕车辆信息,积极联系受害人等措施,专案民警追上线、打网络、全力攻坚,夜以继日地对这一套路贷案件进行深入挖掘。截至目前,运城公安机关已打掉涉嫌“套路贷”犯罪团伙6个,刑事拘留33人,批准逮捕26人,落实报案人、受害人笔录200余份,移交工商部门依法处理违法违规经营的贷款公司20余家。

  近日,运城市警方发布公告,责令曾经涉嫌参与“套路贷”的违法犯罪人员,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同时呼吁广大民众,都要积极检举揭发违法犯罪线索,特别是呼吁那些“套路贷”的受害人,都要尽快到公安机关主动报案或依法提供有关受害情况的法律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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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套路贷”:披着借贷外衣的诈骗

  “套路贷”的“借款”是被告人侵吞被害人房产、财产的借口,所以“套路贷”是以“借款”为名行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之实。而高利贷出借人希望借款人按约定支付高额利息并返还本金,目的是为了获取被害人的房产。

  对“套路贷”共同犯罪,确有证据证明3人以上组成较为严密和固定的犯罪组织,有预谋、有计划地实施“套路贷”犯罪,已经形成犯罪集团的,应当认定为犯罪集团。

  “套路贷”的实质是一个披着民间借贷外衣行诈骗之实的骗局。“套路贷”已具备知识型犯罪的雏形,甚至有个别律师等法律从业人员成为作案人的共谋或“军师”,给予其专业的“法律指导”,提升“虚假诉讼”的胜诉率,获取高额犯罪所得。

  通常情况下,“套路贷”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通过“虚增债务”“制造资金走账流水”“肆意认定违约”“转单平账”“虚假诉讼”等手段,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由于“套路贷”隐蔽性强,且利用公权力“扫尾”,被害人很容易上当,警方提示大家尽量通过正当渠道贷款,特别要警惕“空白合同”。总结来看,“套路贷”犯罪具有五大特征:

  一是制造民间借贷假象。被告人对外以“小额贷款公司”名义招揽生意,与被害人签订借款合同,制造民间借贷假象,并以“违约金”“保证金”等各种名目骗取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阴阳合同”及房产抵押合同等明显不利于被害人的合同。

  二是制造银行流水痕迹,刻意造成被害人已经取得合同所借全部款项的假象。

  三是单方面肆意认定被害人违约,并要求被害人立即偿还“虚高借款”。

  四是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在被害人无力支付的情况下,被告人介绍其他假冒的“小额贷款公司”或个人,或者“扮演”其他公司与被害人签订新的“虚高借款合同”予以“平账”,进一步垒高借款金额。

  五是软硬兼施“索债”,或者提起虚假诉讼,通过胜诉判决实现侵占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财产的目的。

  本报记者 辛戈

编辑:昕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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