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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欢案背后团伙涉黑案二审维持原判 吴学占涉七宗罪一审获刑25年

2018-06-30 02:08:02 北京青年报

  本报讯(记者 李铁柱)备受关注的“于欢案”引出的吴学占团伙涉黑系列案又有新进展。6月29日上午,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吴学占等15名被告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一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6年4月14日,山东冠县源大工贸有限公司负责人苏银霞及其子于欢被众多催债人限制人身自由,同时受到侮辱。于欢用水果刀将杜志浩等4名催债人员捅伤,造成1人死亡、3人受伤。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后山东高院二审改判,以于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于欢案的发生使得该案背后的冠县吴学占涉黑团伙进入公众视野。

  2018年5月11日,聊城市东昌府区法院对吴学占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以被告人吴学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制侮辱妇女罪、强迫交易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5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除吴学占外,法院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数罪并罚,分别判处被告人赵荣荣、李忠、郭树林、郭彦刚、吴风磊、林飞、吴洪艳、杜建岗、吴风志20年至2年8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以非法拘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张博、严建军、程学贺、张书森、么传行2年2个月至2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吴学占等10被告人、于欢等3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对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上诉。

  6月29日上午,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二审裁定。因吴学占拒绝出庭,法庭在莘县看守所对吴学占单独宣判。

  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吴学占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吴学占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首要分子,依法按照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进行处罚;以暴力、胁迫方法强制侮辱妇女,构成强制侮辱妇女罪,且系聚众强制侮辱妇女;纠集组织成员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退出已中标的工程,情节特别严重,构成强迫交易罪;纠集组织成员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拘禁他人,构成非法拘禁罪,具有侮辱、殴打情节,依法从重处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构成故意伤害罪;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吴学占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

  吴学占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依法应当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吴学占及其他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的定罪量刑,以及附带民事诉讼的判决,准确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吴学占等10上诉人及其相关辩护人所提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以及于欢等附带民事诉讼上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所提上诉理由和代理意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聊城中院最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编辑:王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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