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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隐私的偷拍不是快意恩仇的义举

2018-05-23 07:47:17 中工网-《工人日报》

  5月21日,浙江台州临海市公安局发布通报,此前“偷拍上司通奸”事件中的涉事民警池文,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经查,自2015年起,池文对10余人频繁进行定位跟踪和偷拍,并利用职务之便,非法获取行踪轨迹、住宿信息、车辆信息等公民个人信息1000余条。被举报的上司周祥辉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至此,事件有了初步结果。就跟踪与偷拍的行为而言,是对公民隐私权的侵害。尽管出于举报违纪违法的目的,但不能掩饰手段的非法之实。事实上,即便跟踪、监控、偷拍等手段被用来查询特定对象的财产信息、行踪信息等,进而调查违纪违法,也需受到严格限制,需遵循法定的程序和保密制度。这也意味着,除公权机构根据管理职能需要享有法律赋予的谨慎的隐私调查权力之外,任何公民以及未经授权的职业都无权这么做,否则便会涉嫌侵犯隐私方面的违法和犯罪。

  严格限制干预公民隐私的行为,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公民的隐私权,扎牢制度樊篱,不能因目的正义或者对象的特殊性而具有豁免权,否则,会造成制度漏洞和隐私权利保护的失序。此案中,涉案民警跟踪、监控的对象除自己的上司外,还包括其他10余名对象,如此行为已经涉嫌滥用职权。如果其他公安民警也这么做,后果可想而知。

  事实上,刑法等法律不只对隐私权的保护有严格规定,还将跟踪、偷拍等违法手段所得证据明确定性为非法证据,以防止侵害隐私行为的泛滥。之于公职人员,偷拍材料并不是作为证据存在,而是作为调查的线索,公众有监督的权利,但这种监督权不能滥用,必须是由有权执法的部门和人员依据线索、依法展开调查,最终结果要以调查认定的事实为准。

  行使监督权与尊重和保护公民隐私并不矛盾,守法也是正确行使监督权的前提之一。愿此案能给更多人带来警示,别再将侵犯隐私式的监督视为快意恩仇的义举。公安机关也须加强内部管理,防范类似利用职权侵犯隐私的行为。(木须虫)

编辑:卢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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