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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孩玩蹦床摔伤残家长主责

2018-04-22 08:00:44 法制日报

  □ 本报记者 黄洁

  2017年1月21日,张先生带着儿子航航来到某游乐中心的蹦床处玩耍。后因航航说胳膊疼,张先生便带着儿子离开了游乐中心。当日晚上7点,航航到医院就诊,诊断为左肱骨外髁骨折,后航航在某儿童医院做了手术。经鉴定,航航左肱骨外髁骨折,累及干骺端情况,伤残程度为十级。

  张先生称,在儿子航航手术后,便与游乐中心实际经营者进行联系,告知孩子受伤事宜,但双方就赔偿事宜没能达成一致。张先生于是起诉到法院,要求游乐中心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等共计142969.28元。

  游乐中心则辩称,原告确实在其店里玩耍过,但他们不认可是在店里面摔伤的,航航摔伤并非由于蹦床损坏等质量问题导致。蹦床的位置为监控死角,工作人员平时会通过监控或者巡视的方式进行安全管理。

  庭审中,张先生提交了与游乐中心工作人员的4次通话录音,录音显示游乐中心工作人员认可航航在其店内受伤的事实。

  近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依法判令游乐中心承担20%的责任,赔偿张先生各项损失28593.86元。

  ■以案释法

  孩子玩耍时家长应尽责看护

  昌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游乐中心提供服务的对象是8岁以下的儿童,为无行为能力人。儿童在游乐设施内进行玩耍,难免会发生意外和事故,游乐中心作为管理者,应当尽到巡视和监督的义务,而事发的蹦床恰处于监控死角处,导致游乐中心不能及时排除危险,所以难以认定其尽到了完全的安全保障义务。

  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应尽到监护的义务,若监护人未尽到监护义务,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航航事发时年仅5岁,为无行为能力人,张先生作为航航的监护人应当妥善看护,保障其人身安全,但事发当时张先生并未尽到监护职责,对事故的发生也有责任。据此,法院判决原告承担80%的责任比例,游乐中心承担20%的责任比例。

  法官庭后表示,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在此,法官提示,家长带孩子外出游玩时,首先应注意观察商家有无工商营业执照及监督检验部门颁发的检验合格证,还应观察游乐场所内是否有安全警示标志。孩子玩耍时,家长一定要妥善看护,尤其是存在危险性的娱乐项目,应尽到监护职责,切不可大意,否则自身将承担责任;公共场所的管理者也要做好保障工作,认真排查隐患,为消费者提供安全的游玩环境。

编辑:卢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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