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任省委巡视组组长期间仍不收手
另据检察机关指控,除环评审批、环保验收等领域,担任正厅级领导的刘向东还在人事调动、职务任免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共计291.5万元人民币和2.5万美元。
2007年至2011年,刘向东担任山西省环保局局长后,多次接受下属裴某某晋升职务及调整岗位的请托,在自己办公室分3次收受裴某某给予的10万元人民币和两张共计存有50万元人民币的银行卡。期间,经刘向东同意,裴某某如愿晋升。
同一时间段,刘向东还多次接受下属吕姓处长晋升职务和给予关照的请托,在自己办公室分10次收受吕某某共计38万元人民币。期间,经刘向东同意,吕某某顺利提拔。
值得一提的是,即使2013年离开山西省环保厅、出任山西省委巡视组一组组长,刘向东仍未完全收手。
检察机关指控,2013年11月、12月及2014年春节前,山西省委巡视组在吕梁巡视期间,时任省委巡视一组组长的刘向东分别收受吕梁3名时任县委书记李某、郭某和闫某10万元、5万元和1万元的好处,并承诺给予关照。
正如山西省委原书记王儒林所说,刘向东家财确实是“数以亿计”。
起诉书显示,截止2015年5月,检察机关查明刘向东家庭财产及支出共计约1.2亿元人民币、608.6万美元、728万港币、56.6万欧元,减去其受贿所得、家庭合法收入以及其他能够说明来源的部分,尚有约4535万元人民币、228万美元、568万元港币、38.6万欧元不能说明来源。
检察机关认为,刘向东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检察机关还指出,刘向东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其家庭财产和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特别巨大,不能说明来源,应当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检察机关同时表示,刘向东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考虑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