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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待“反悔权”成为预付式消费的标配

来源:中工网-工人日报
2020-10-28 08:31:53

  张淳艺

  据《工人日报》10月27日报道,近日,针对“冲动消费后后悔”“未消费不退款”等现象频发的问题,广东深圳市消委会积极探索为健身行业冲动消费设置冷静期,拟在健身行业预付式消费引入“反悔权”,帮助消费者减少冲动消费损失。

  近年来,预付式消费在健身、餐饮、娱乐、教育培训等行业广泛应用。在给消费者带来一定实惠的同时,也存在着“冲动消费后后悔”“未消费不退款”等情况。

  现实中,一些商家在推销服务时往往讲得天花乱坠,甚至可能虚构大幅优惠,诱导消费。等到消费者事后发现猫腻想要退费时,商家极有可能翻脸不认账。“入坑容易出坑难”,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应有权益,也在无形中助长了一些商家的虚假宣传和不当竞争。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未按照约定提供时,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但对于非经营者原因造成的退费要求,尚无统一明确的规定。于是,现实中,消费者购买某些服务即便未消费,一些商家也往往会选择“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或设置高额退款手续费横加阻拦。

  如此背景下,深圳市消委会为健身行业冲动消费设置冷静期,无疑是个好消息——消费者购买服务七天内,只要未消费,不管什么原因随时可退款,随时可以行使“反悔权”,有利于提振消费者的消费信心,促进健身行业健康发展,同时有利于搭建起商家与消费者之间的信任桥梁。

  预付式消费因周期较长,变数多,一直是消费纠纷投诉的重灾区。此前不少消协组织都曾反复呼吁,消费者选择各类预付式消费方式时,应考察企业信誉后理性消费,但实际效果并不明显,关店、跑路的预付式消费商家甚至包括一些全国连锁的著名品牌。

  在预付式消费领域引入“反悔权”,让消费者在付费后的一定时期内对自己的消费行为作出更加理性的判断,就此而言,“反悔权”有助于更好地规范预付式消费模式,实现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权利制衡。

  其实,早在几年前,江苏就曾以立法形式建立预付式消费反悔权制度——2017年起施行的《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明确规定,经营者以发行单用途预付卡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消费者有权自付款之日起十五日内无理由要求退款,经营者可以扣除其为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已经产生的合理费用。

  “要想知道梨子的味道,就要亲口尝一尝”,消费者在亲身体验后作出的判断,才是更为真实理性的。某种角度上,让预付式消费者享有反悔权,是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的延伸,不仅契合消费伦理,也是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必然趋势。期待“反悔权”早日落地,早日成为预付式消费的标配。

责任编辑:郑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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