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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制发规定,规范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

来源:中工网-工人日报
2020-10-22 07:29:23

最高检制发规定,规范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

公开听证的案件,公民可申请旁听

  中工网讯(工人日报-中工网记者卢越)10月2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其中规定,公开听证的案件,公民可以申请旁听。

  “检察听证最鲜明的特点就是对听证员这一角色的设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万春表示,以听证方式听取意见,是检察机关依法审查办理案件的一种具体方式。以往检察机关在审查办理案件时,主要以书面审查为主,而听证这种方式,更有利于检察机关全面听取各方意见,既包括各方当事人及其辩护人、代理人的意见,也包括相关办案人员的意见,尤其是听证员独立发表的客观、中立的第三方意见,能够帮助检察机关更加客观准确地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依法公正地对案件作出处理决定。

  《规定》第7条第1款对听证员的年龄、品行、身体条件等方面的要求作了规定,包括:应当是年满23周岁的中国公民;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此外,第7条第2款规定了不得担任听证员的情形,比如受过刑事处罚的,被开除公职的,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以及其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

  关于听证的范围,《规定》进一步明确,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拟不起诉案件、刑事申诉案件、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公益诉讼案件等,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案件处理等方面存在较大争议,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需要当面听取当事人和其他相关人员意见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召开听证会。检察院办理审查逮捕案件,需要核实评估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是否具有社会帮教条件的,可以召开听证会。

  《规定》区分了公开听证和不公开听证。拟不起诉案件、刑事申诉案件、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公益诉讼案件的听证会一般公开举行;处于侦查阶段的审查逮捕案件、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以及当事人是未成年人案件的听证会一般不公开举行。公开听证的案件,公民可以申请旁听。

  《规定》还规定,人民检察院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后,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依法独立作出决定。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由听证会主持人当场宣布决定并说明理由;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在听证会后依法作出决定,向当事人宣告、送达,并将作出的决定和理由告知听证员。此外,人民检察院听证活动经费按照人民检察院财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责任编辑:高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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