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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问】因疫情待岗,工资怎么发

来源:中工网-工人日报
2020-07-09 07:42:47

  本期主持人 工人日报-中工网记者 周倩

  读者来信

  编辑您好:

  我是北京一家净水设备公司的销售人员,受疫情影响,我从今年2月就在家待工,期间偶尔在家处理单位事务。单位说待工期间只发放基本工资,我的工资每个月为4200元。4月初单位说由于三个月没有销售业绩,下调基本工资基数,每月只发我1300元。我是销售,工资构成为基本工资加销售业绩提成。疫情期间没有销售业绩只发我基本工资,我认为是合理的,但是公司随意降低基本工资我认为是不合理的,而且我待工也不是因为我个人原因造成的。

  我想问疫情期间公司是否可以降低我的基本工资?

  北京 王华

  为您释疑

  王华您好!

  根据您提供的情况,公司是可以调整发放您工资待遇的,若您提供劳动,可以协商确定工资标准,但不得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不提供劳动,公司应按照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员工基本生活费。根据《关于调整北京市2019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20年北京市的最低工资标准为:最低月工资标准每月不低于2200元,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确定为24元/小时。待岗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只有相应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颁布有地方规章。由于您在北京,就以北京市为例进行分析。

  

  赵春青 绘

  针对因疫情影响导致企业停工停业期间的工资发放标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单独出台了《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其中第二条规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七条:“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业的,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国家或者本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您的情况,如果待岗期间居家办公,可以与公司协商在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2200元)范围内确定工资标准;如果待岗期间并没有从事相关工作,那么公司应该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2200×70%=1540元)支付您基本生活费。目前公司给您的1300元工资显然低于上述规定,故您可以要求公司给付您工资差额。

  因疫情影响,很多企业无法按时复工,还存在停工停业的情况,企业与员工可以一起协商,共渡难关。如果确实无法达成一致,企业应当依法依规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避免在恢复正常经营后又与员工发生劳动纠纷而影响正常生产经营。

  北京市东城区法院执行局 张海燕

责任编辑:郑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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