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部医保基金监管使用监管条例公开征求意见
参保人出借医保卡、伪造票据将被联合惩戒
中工网讯(记者李丹青)近日,国家医保局就《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管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中明确提出对医保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医师药师、参保人员进行监管,并对其违法违规情形作出包括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责令经办机构中止或解除医(药)师服务资格、责令经办机构中止或解除医保服务协议、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等在内的处罚。
在征求意见稿中,医疗保障基金不仅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还包含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专项基金,以及大病保险、长期护理保险以及其他医疗保障资金。
在监管内容方面,纳入协议管理的定点医疗机构执业医师及药师、定点零售药店执业药师提供医疗保障医药服务,应根据医疗保障管理规定和协议约定提供医药服务,不得伪造变造处方、病历、治疗检查记录、药品和医疗器械出入库记录、财务账目等材料骗取医疗保障基金;
而参保人员及医疗救助对象在使用医疗保障基金就诊、购药时,应持本人医疗保障有效凭证就诊、购药并主动出示接受查验,不得将本人医疗保障有效凭证出租(借)给他人,不得伪造变造证明材料骗取医疗保障基金,医疗保障管理的其他规定。
针对参保人员及医疗救助对象将本人医疗保障有效凭证出租(借)给他人或定点医药机构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伪造变造票据、处方、病历等证明材料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行为,征求意见稿明确将由医保行政部门追回医疗保障基金,暂停其联网结算待遇不超过12个月,并分别视情节严重程度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及处违法数额五倍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对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主体,将有关信息上传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联合惩戒。失信主体申请信用修复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执行。
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建立飞行检查工作机制。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全国范围内的飞行检查。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飞行检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创新监管方式,推广信息技术手段在基金监管领域的使用,构建本地区医疗保障智能监控信息系统,实现监管全覆盖,提升监管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