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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观 为什么要给“坏人”辩护 总有人喜欢看杀人,要是没按他们的想法去杀,还要不高兴。 去年有一场火,余烬到今天都灼痛人心。无人不知,杭州一保姆点着了雇主的房子,让母子4人殒身火海。 2017年8月,杭州市检察院以放火罪、盗窃罪依法对涉嫌纵火的保姆莫焕晶提起公诉。12月21日,该案在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 原告和被告都没有等到结果——莫焕晶的辩护律师4次提出“管辖权异议”,被法院裁定驳回后当庭退席,杭州中院宣布休庭,延期审理。 2018年1月8日,杭州中院发布情况通报,表示收到新的辩护人申请。 此人来头不小,是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法学院副院长。申请为被告莫焕晶辩护时,他的身份是——律师何兵。 如果微博的评论有刀刃,那么这条新闻之下,都是一片血泊。 “为什么她还没死?”“这种人枪毙得了。”“给坏人判个死刑就那么难?” “坏人”“枪毙”“该死”——在众口的刀下,莫焕晶早就被凌迟了千万遍。而这些“判处”她“死刑”的人,没有谁在现场,没有谁参与过案件调查,绝大多数是读了媒体报道就作出了“公正的裁决”。 有网友发问:“政法大学的教授为什么要给坏人辩护?” 法庭从来都不是区分“好人”和“坏人”的地方,审判的目的,是依法判定“无罪”或“有罪”,再依法对有罪者进行惩戒。 所以,被告席上没有“恶魔”,只有可能有罪的人。在法槌落下之前,可能必须也只能是可能。 正是因为这种可能性——可能有罪,也可能无罪,辩护制度的存在才分外有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 抛开高大的“法的精神”、漂亮的“民主意识”不谈,道理非常简单:判你有罪之前,如果不允许你为自己说话,也不允许旁人为你说话,那么,判决权和“刀”的拥有者将为所欲为,对有罪和无罪的判定会彻底与“法”无关。 1980年,被称为“中国最伟大律师”的张思之为“江青、林彪反革命集团案”担任辩护律师。此后,他辩护名单上的“异端”越来越多。有些时候,即使对结果“心知肚明”,即使从内心深处厌恶自己的“委托人”,张思之也“坚决维护他作为人的基本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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